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科技委员会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命名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调整为“Key Laboratory of ××× ,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命名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调整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命名调整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已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新的命名开展工作,相关建设运行管理要求仍执行《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