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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全员核酸检测!云南陇川县新增本土“10+10”!

   2021-12-03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目瑙纵歌之乡陇川、云上陇川853
核心提示:12月2日0-24时,全省新增确诊病例10例,均为本土病例(陇川县发热门诊主动就医人员核酸检测发现2例、集中隔离管理密接人员核酸检测发现8例)。
 12月2日0-24时,全省新增确诊病例10例,均为本土病例(陇川县发热门诊主动就医人员核酸检测发现2例、集中隔离管理密接人员核酸检测发现8例)。

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63例。累计确诊病例127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211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2月2日24时,全省现有确诊病例107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1611例,累计死亡病例2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720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31809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601人。

全省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1例,其中境外输入1例(老挝输入)、本土10例(陇川县集中隔离管理密接人员核酸检测发现);解除医学观察4例;尚在医学观察88例(境外输入52例)。

12月12日

陇川发布通告

在陇川县主城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关于在陇川县主城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经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陇川县主城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时间

2021年12月2日。

二、采样范围

陇川县主城区所有人员(包含:①本地常住人口、②临时流动人口、③外籍人员)。

三、采样地点

以各网格责任单位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村(居)民提前注册“德宏抗疫情”,并规范佩戴口罩,携带手机、身份证、外籍人员识别卡等有效证件前往采样,期间保持1.5米以上社交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二)“德宏抗疫情”或“云南健康码”为红码人员;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等异常症状人员,暂不得前往全员核酸采样点,第一时间告知网格员或拨打120救助电话,由医院采样检测。

(三)因故在外无法到现场参加核酸检测的主城区人员应于12月2日自行到当地核酸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并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网格责任单位报备检测结果,作为已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依据;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居住处的病、残人员请提前告知网格员,由网格员对接采样人员上门开展核酸采样,确保不漏一人。

(四)采样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通过人员信息核对、上门核查检测结果、“德宏抗疫情”后台数据比对、卡点查验等多种方式,对所有村(居)民进行全面核查。凡不按要求参加采样的,一经发现视为故意不参加,将采取强制集中隔离措施,费用自理。同时,按照人员不同类别、行业推送名单至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整治和处罚,并全面曝光。村(社区)、相关行政机关将暂停为其办理任何事项;属公职人员的一律推送州、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属个体工商户和员工的推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停业整顿,并取消相关政策扶持;属项目工地员工的推送监管部门停工处理;属出租房、公租房租住人员的取消租房资格;属学生家庭成员的由学校按其规定核查处理。

(五)为确保全员核酸检测的精准性,确保不漏一人,在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全县所有人员暂缓离开陇川。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乡镇(农场)居民报乡镇(农场)审核,主城区居民报网格单位审核,并上报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

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2月2日

12月2日

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通告要求

在陇川县的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

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对外出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

视情况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全县广大市民:

为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陇川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外出严格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陇川县的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时要将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巴完全覆盖。

二、全县各类经营主体营业期间,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三、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二是在经营场所所有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三是指派专人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通道进行严格管理,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查核酸、扫德宏抗疫情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四、进入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理发店、美容店、医疗机构、影剧院、游艺场所、公园、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足浴店、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发现不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可立即报告现场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未恢复营业的行业,恢复时间以指挥部通知为准。)

五、各网格责任单位必须安排网格员到网格片区开展巡查,发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为公安机关处罚提供证据。

六、对外出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视情况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对拒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陇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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