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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保卫国家生物安全 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2021-04-14 人民日报930
核心提示: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海星  生物安全法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是生物

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海星

  生物安全法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是生物安全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成果。

  这是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空白,进一步夯实了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基础。

  今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恰逢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充分凸显本法的特殊重要性,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重要契机。

  生物安全关乎人民健康福祉、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核心利益,是维护国家安全必争必保的底线。

  生物安全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要讲好用好这部法律,增强全民生物安全意识,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原则贯穿生物安全法实施全过程。统筹发展和安全是生物安全法秉持的重大原则,明确写入了法律总则;法律还设专章明确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点方向,鼓励自主创新。当前,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领域的科技发展迅速,对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了新课题。要通过实施生物安全法,将党中央确定的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大原则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要把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作为法律实施的主题主线。生物安全法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聚焦生物安全领域突出风险隐患,规定了11项重要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是迄今为止生物安全领域最全面、最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政策工具箱。要增强忧患意识,把法律制度安排细化为防控风险的扎实举措,切实做好应对生物安全各种风险的准备。

  要在实践中打好“总体战”。生物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要强化系统思维,以法律实施为重要抓手,凝聚各方面力量,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整体能力。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丛 斌

  生物安全法是国家安全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相关活动,对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价值。生物安全法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生物安全法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以及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和运行机制,压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要求建立省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还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职责,筑牢筑实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二是建立基本制度,强化安全保障。在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11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良性互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生物安全法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明底线、划杠杠、立规矩、强监管,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同时,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通过发展提升国家安全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专项制度,分设专章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生物安全涉及范围广、部门多。要把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在生物安全法中,有些工作已经明确主管部门,有些规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议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列明责任清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发挥好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曾益新

  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是党中央赋予我委的光荣使命和重要职责。

  首先,要充分认识生物安全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生物安全法将党中央关于生物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筑牢了法制基础,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地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时代。

  其次,要及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普法宣传工作。为推动国家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增强全民国家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国家生物安全能力,有力推动生物安全法及相关知识深入人心,我委充分发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牵头单位作用,将生物安全法普法宣传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持续推进,组织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生物安全从业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为宣传我国生物安全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际社会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推动下一步在国际上做好政策宣示和交流合作,我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及时启动生物安全法英文版编译工作。

  最后,要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制修订工作。为不断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快推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将完善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制修订工作列入《协调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生物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发挥好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牵头单位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依法加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做好生物安全法实施涉外交工作

  外交部副部长 马朝旭

  生物安全法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充分表明党中央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的显著优越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生物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外交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参与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生物安全法后,外交部及时做出部署,确保相关工作与该法实施充分衔接。

  围绕应对全球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范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主义现实威胁、规范并促进生物科技研究应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关键议题,国际社会的思考和讨论更趋深入。推进国际合作、加强多边机制、完善国际规则是大势所趋。

  我国是全球生物安全领域的先行者。去年以来,我国率先取得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同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提供疫苗等公共产品,以实际行动为维护全球生物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广泛赞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当前形势下,实施好生物安全法需继续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深入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塑造有利的生物安全外部环境,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主动。

  外交部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生物安全法实施涉外交各项工作。

  一是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筑牢外防输入防线,同时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国际生物安全形势跟踪研判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

  三是积极推动完善生物安全全球治理。

  四是加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协调及务实交流,拓展生物领域互惠合作。

  五是宣介生物安全法及我国生物安全政策立场主张和取得的成就,讲好中国故事。

 

  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相里斌

  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部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将确保生物安全作为生物技术发展的基本准则。

  在生物安全法立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开展生物安全法立法调研,形成《生物安全立法调研报告》;选派专人参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专班;结合职能定位,认真研究提出了17条法律条文建议;多次对生物安全法草案等认真研提意见。下一步,科技部将做好生物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加快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配套文件出台,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方支撑能力建设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分级分类管理,由集中审批模式向加强监管和“放管服”等方向转变。

  二是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管理。为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风险,科技部和司法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报送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科技部将按职责组织编制其配套实施细则,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风险分类标准及名录,依法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是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推动生物安全基地平台建设。目前,科技部已完成了3个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88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建设审查工作。

  四是加强科技攻关,强化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结合“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等重点专项以及“新发突发传染病”2030重大项目的启动实施,围绕生物安全法部署的科技创新主要任务,开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新型两用生物技术等科研攻关,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依法防范化解各类生物安全风险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于康震

  我部承担的农业领域生物安全工作主要包括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等。

  围绕生物安全法制定颁布,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宣传贯彻,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我部第一时间举办生物安全法宣传贯彻培训,要求各单位统筹做好生物安全法宣传落实。同时,有关单位也通过组织讲座、编制知识读本等多种方式宣传贯彻生物安全法。

  二是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生物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结合生物安全法最新规定,修订《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等法规。

  三是提升生物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化解各类生物安全风险。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做实做细做好农业领域生物安全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动员各有关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讲,充分利用多种媒介,普及生物安全科学知识,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发现、识别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能力。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系建设。按照生物安全法相关要求,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提升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健全配套法规。加快推进《植物检疫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农业领域生物安全相关法律与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形成协调规范、布局合理、系统全面的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体系。

  四是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强化重大动物疫情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动植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统筹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体系与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加快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管理名录,细化外来入侵物种防范和应对措施,加快动植物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

 

  进一步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翟 青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管、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工作。

  一是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与评估。在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评估200余个重点物种的受威胁状况与保护成效,初步构建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

  二是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联合原农业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并开展实施状况摸底调研。组织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

  三是增强生物安全管控能力。联合中科院发布四批共计71种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组织编制多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技术规范。

  生物安全法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我部将结合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开展重要区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和观测,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信息平台,定期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

  二是加快配套政策体系建设。按照生物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是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生物安全监管科技支撑体系。依托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生态环境风险评价、监测、检测和安全控制技术体系。开展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我国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数据信息全球流转追踪监测研究。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于今年10月召开,会议将制定未来1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我部将以此为契机,组织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确保生物安全法正确有效实施

  司法部副部长 左 力

  生物安全法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生物安全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的颁布实施,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法治实践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关键之举;是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顶层设计的重要成果。

  司法部将继续组织深入学习生物安全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领会好、把握好各项制度规则核心要义的基础上,立足工作职能,切实做好生物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生物安全法配套制度制定、修订的立法审查工作,加快构建完善的生物安全法律配套制度体系。配合有关方面抓紧梳理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与生物安全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做好清理修改工作。认真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防止法规、规章与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相抵触,坚决维护生物安全法的权威性,确保这部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二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将生物安全法治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推动宣传工作长效化。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各级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的浓厚氛围。结合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生物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法治宣传,确保宣传实效。

  三是做好执法监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责,加大生物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职能作用,为生物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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