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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要创新做科研,国家这些政策红利别错过!

   2017-10-09 中国政府网908
核心提示:近年来,为解决科研人员的“痛点”,增强获得感,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激励”政策。李克强总理强调,“让好政策尽快落地,使科技人员有更多获得感”。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设立专业财务助理,让科研人员“不再疲于填表格”;

提高“人头费”比例,加大激励力度;

……

近年来,为解决科研人员的“痛点”,增强获得感,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松绑+激励”政策。李克强总理强调,“让好政策尽快落地,使科技人员有更多获得感”。一起来看这些政策如何从“心”入手,让“脑”出彩——

 

花钱更灵活

科研经费这样松绑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 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人头费”比例再高一点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提高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 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15%、13%。

 

·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不再疲于填表格

设立专业财务助理,解放科研人员

 

· 改进差旅费管理,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等。

 

· 完善会议管理,业务性会议的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邀请国内外专家等参加会议,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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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更有劲

科研人员这样激励


拓宽收入来源

基本工资要涨、绩效工资要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要鼓励

 

· 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


· 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

 

· 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分红激励……激励多多


· 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 完善科研机构、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制度。

 

· 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 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

 

科研仪器共享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为人才松绑 

兼职兼薪、离岗创业都可以


· 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 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政策依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4.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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