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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带薪创业”新政 科研人员福利“逆天”

   2017-07-06 新京报1041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种模式”下的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带薪创业”新政:今后,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业,不仅原单位可以保留基本工资、社保待遇,还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如果创业不成功,还可以“回家”,返回本单位工作。

  

哪些创新创业形式可获支持?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种模式”下的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

  

其中,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可以延长到5年。

  

哪些人可享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政策1:离岗创业工资、社保都保留

  

《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

 

北京市人社局介绍,《实施意见》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同时,组合式支持政策明确详尽,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轻装上阵,再无后顾之忧。

  

政策2:业绩可作职称评审、岗位晋升依据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考核措施。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政策3: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

 

《实施意见》既鼓励人才“走出去”,也支持“引进来”,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破除了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了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合理流动。

 

不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走出去”创新创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了渠道。

  

政策4:创业不成功,还能返回原单位

 

《实施意见》还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了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这些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

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解读: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收益将回馈原单位

 

新政为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创造了几乎“无门槛”的便利条件,但是否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呢?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政的实施确实可能为用人单位造成新的支出,但是鼓励创新就要义无反顾,创造最好的环境。而且,一旦有科技成果通过创新创业转化成功,收益中的一部分会回馈原单位。“用人单位要用大格局来看,支持力度越大,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新政策,是对过去管得过多、过死的旧有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改革。“改革就是破旧立新,下一步,应该针对新情况相应完善相关制度,在鼓励支持这些人创新创业的过程中,规范其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关系。”苏海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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