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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改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6-19 环保部722
核心提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特别组织制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特别组织制订了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日前环保部正式发布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下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修改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悉,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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