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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通知规范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

   2016-12-20 政府采购信息报252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表示,年度执行中,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可直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变更,不需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通知》指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填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可直接对相关各要素进行变更,包括采购品名、采购方式、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变更确认后直接通过“直通车”在采购系统内备案。

 

《通知》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无法录入合同信息,也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通知》强调,要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

 

以下为全文——


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 〔2016〕207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精神,现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 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一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性质。

 

年度执行中,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内要素进行调整的,可直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内变更,不需再报省财政厅审核。涉及“科研项 目资金”调增或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的,仍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批复。

 

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科研所需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车辆等通用类货物,仍按照当前采购 组织形式,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采购。

 

(一)明确政府采购方式。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包 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

 

(二)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应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且属于省级《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外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规定,在组织专家论证后,通过采购系统备案并获得备案意见,相关论证专家可自行选定。所采购进口产品属于《进口产品采购目录》内的,可直接在预算编报或建议书填报时选择对应的进口产品。

 

(三)申请非招标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采购需求等,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 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上报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资金项目”,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其中,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 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将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上传采购系统,由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四)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确需对“科研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填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可直接对相关各要素进行变更,包括采购品名、采购方式、代理机 构、进口产品等,变更确认后直接通过“直通车”在采购系统内备案。建议书执行后需调整的,在采购系统内通过“建议书变更”进行备案(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需代理机构确认)。

 

(五)选择评审专家。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应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相关规定,并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 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相关信息。评审 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及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录入采购系统。

 

(六)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 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无法录入合同信息,也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密情形外,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山东政府 采购网”,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

 

(一)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链条,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 有序高效。

 

(二)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购信息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责任。

 

(三)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 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率低下的,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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