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证明产品出处
据了解,在集中交易市场(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适用于该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的农产品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同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农贸市场应委托抽检送检
该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还应当承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义务。同时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并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
未抽检送检最少可罚5千元
该办法规定,对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果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问题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规定,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降低维权成本
12日,记者咨询了重庆食药监部门相关人士对新规的看法。“过去接到过不少在农贸市场怀疑性质的投诉,根据实际情况来说,我们有的投诉展开了抽检送检,有的则不适合抽检送检。”该人士表示,对于有些没有抽检的情况,投诉市民有些并不接受,但也不愿意自费送检。原因主要因为金钱和时间成本较高,我市一般单项抽检费用在700元到800元,全套抽检费用大致在2000多元,而等待检验结果通常在几个月乃至半年。如果最终没达到投诉者理想结果,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确实有些劳神费力。
该人士表示,随着新规出台,首先作为农产品销售者,自身需要向市场方证明农产品的安全及产地。如果不能证明,则由市场方抽检送检。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类似怀疑农产品有问题的纠纷,可以找市场方出示相关检验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的维权成本。而伴随着该规定的出台和具体落实,消费者的农产品消费环境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