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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垄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4-12-25 消费者报道424

  做为中国第一家专注于消费品及服务比较测试的媒体,在进行第三方比较测试过程中,我们有着一些做为先行者的困扰,其中之一即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垄断。

  虽然中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改革正在不断地深化,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部门利益所导致的检测机构垄断,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比较测试数据的缺失。

  这种垄断集中在一部分仍以事业单位身份存在的机构,还有一部分则是以接检政府部门委派任务为主的检测机构。前者如各级食药监局属下的药检所,后者如房地产管理部门指派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药检所只接检食药监部门和药企送检产品,而房地产测绘机构则只接检房管部门委派任务。

  这造成了这两个领域检测数据的单一性和封闭性,除此之外的第三方组织和普通消费者无法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这造成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缺失,因而也无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第三方检测,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进行的检测。但是,由于组织隶属关系和利益关联问题,这些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不足,这些药检所和房产测绘机构只接受政府委派任务,检测费用又常由企业支付,其数据出具难免有时要考虑委托方和付费方利益,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利益。

  而由于缺乏竞争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些机构的效率和专业性并不高,所出具数据的权威性有时也会打折扣。归根结底,他们不须对消费者直接负责,因而所出具数据的真实性,甚至于在检测标准和方法上,也并不特别考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事实上,由于第三方比较测试机构更贴近消费者,更在乎消费者实际需求,因此检测方法会更加的符合消费者利益。当然,这同时要求第三方比较测试机构要更加的独立,在测试方法和测试标准上也要更加严谨。

  从检测结果和检测数据的应用上来看,政府部门的抽检数据主要用于执法监督,第三方比较测试机构的结果及数据则主要用于消费者消费参考,二者并不互相抵触和违背,而是可以形成有益的补充。而且,政府抽检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底线原则;而第三方比较测试机构则在测试方法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是追求顶线原则。

  不过,这种自由度目前在中国是相对有限的,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也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关法规对比较试验的开展给予规范和保护,而在德国,德国联邦法院1976年就做出决定,认为只要商品测试是以中立、客观、合格的方式进行,德国商品检验基金会就有很大的工作自由。这种自由适用于测试方法、测试样品的选择和对测试结果的发布。只有当执行的方法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值得讨论时,才会超出这一自由的范围。

  独立、客观、公开、权威的第三方比较测试机构目前在中国仍然是稀缺品,而我们做为先行者,已经在探索的路上。

 
标签: 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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