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国控企业必须参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各地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各地要制订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国控企业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根据部署,江苏省将同时强化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流速、流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及时发放合格标志,并向社会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将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通知》要求,要加快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进程,确保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整体达标验收工作。目前尚未通过验收的监测站要制订详细达标验收工作方案,细化量化阶段性目标,在2013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原则上要确保70%以上的县级站通过达标技术审核。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现场端监督检查的各类规范制度,督促企业完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认真填写运行维护记录,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上报运行自检报告。已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的企业要提高工作的规范性,确保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
在资金使用方面,《通知》明确,对中央及省级财政下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要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拨款手续,尽快落实到位,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使用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通知》还要求,要做好各类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排污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确保国控重点源自行监测率达到95%以上,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