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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公布37个安全生产省级实验室名单

   2024-12-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0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竣工验收和认定工作,尽快发挥其在事故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06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专家对河南矿山安全实验室等37个实验室进行了竣工验收与认定的审核。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和实验室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河南矿山安全实验室等37个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通过竣工验收复核与认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审核认定的37个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要积极完善实验室运行条件,申请相关技术服务资质,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按照项目规划功能和设计目标,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产品设备检测、技术培训、事故分析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提高重大和一般事故结案率、矿山等主要在用设备的安全性检测率和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在事故风险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通过认定的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尽快组织实验室挂牌工作(牌匾样式见附件)。同时,要加强对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其取得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要指导有关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开展监管监察技术验证、事故分析、重大隐患整改、危险源检测、职业危害现场检测检验和承担关键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等技术服务,并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为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三、尚未完成实验室竣工验收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快推进建设进程,落实好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件,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做好有关竣工复核和认定的准备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近期组织专家开展第二批次的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竣工复核和认定工作。

  附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认定名单(第一批)

  1.河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2.河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河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4.河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5.河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6.河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7.山西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8.山西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9.山西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0.山东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11.山东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2.山东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3.湖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14.湖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5.湖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6.安徽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17.安徽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18.安徽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19.江西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0.江西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1.辽宁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22.辽宁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3.辽宁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4.吉林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25.吉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26.吉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7.黑龙江矿山安全实验室

  28.上海市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29.上海市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0.北京市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1.北京市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2.天津市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3.天津市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4.湖南矿山安全实验室

  35.湖南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

  36.湖南省非矿山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实验室

  37.福建省矿山安全实验室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牌匾样式

  说明:牌匾规格为长60cm、宽60cm ,采用不锈钢材质、黑体字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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