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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公布

   2011-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880

关于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2011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指示,围绕2011年环保重点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支持范围是中西部地区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

  项目申报个数:各省可申报1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同时,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一)。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我部发布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二)。

  (三)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包括涉重金属、涉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建设内容是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配备高性能应急监测车。

  项目申报个数: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且境内环境风险源较多、突发事件高发的省份可申报5台;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少的省份,或者没有独立的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环境风险源数量较多、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或所处地理位置敏感的省份可申报2台;其他省份可申报1台。解放军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报。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三)。

  (四)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

  建设范围为正在首次建设核电站及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级或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原则为在其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所需仪器设备。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附件四)。

  (五)运行保障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我部根据国家补助标准,结合各地报送的运行费支出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统一测算编制。各地需报送《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六)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

  为支持军队的环保工作,推进军地融合联防联治工作,2011年减排专项拟支持解放军环保系统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范围为解放军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站。

  二、项目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三)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申报相关材料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各市、县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六)、《资金承诺函》(附件七)、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预算。

  有关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1年3月23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投资处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杨凯红 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24、66556142

  附件:1.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5.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

  6.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7.资金承诺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中西部地区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同时可提出1-3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表1和表2,参考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定设备限选1种,50-100万元的自定设备限选2种,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补助开支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的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环境监测站。

  7.考虑在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监测站中选择部分站点开展示范站建设。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1一、表2二。

  六、申报材料

  包括: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011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

  2011年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1)及2011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2)。

  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省推荐的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环境监测站还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主要改造内容、预算明细、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

  以上1、2、3、4、5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1)及2011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1-2)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1一:

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一
  基本监测设备
 
 
  1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6
  2
  气相色谱仪
  1
  35
  3
  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60
  4
  傅立叶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
  1
  50
  5
  GC/MS(带水土自动进样)
  1
  100
  6
  环境监测车
  1
  30
  7
  土壤样品研磨机
  1
  10
  8
  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
  1
  20
  9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10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二
  自定设备
 
 
  11
  ICP-MS
  1
  130
  12
  PM2.5监测仪(TEOM)
  1
  15
  13
  微脉冲激光雷达
  1
  120
  14
  蓝藻和叶绿素二合一水质分析仪
  1
  80
  15
  地表水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
  80
  16
  多通道连续流动分析仪(同时检测至少4个指标)
  1
  80
  17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1
  50
  18
  苏玛罐(大气采样和分析系统)
  1
  120
  19
  GPC净化仪(浓缩净化浓缩三联机)
  1
  70
  20
  PID检测仪
  1
  11

  表二: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基本设备
 
 
1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6
2
BOD培养箱
1
2
3
溶解氧测定仪
1
2
4
超净工作台
1
3
5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1
3
6
便携式COD测定仪
1
3
7
声级计
2
2
8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
1
8
9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1
2
10
环境监测车
1
20
11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1
15
12
离子色谱仪
1
15
13
气相色谱仪
1
35
14
石墨炉/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60
自定设备
 
 
15
汽车尾气监测仪
1
6
16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1
12
17
PID检测仪
1
11
18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19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20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1
50

  附件二: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

  二、建设内容

  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新增约束性指标的要求,对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加装监控设备、系统更新改造、完善和整合联网平台等方式,提高对新增约束性污染物指标(氨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连续、实时监控能力。

  三、建设方式

  氨氮排放量累计占本区域工业排放量65%以内的全部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主要排放口安装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将氨氮监控指标纳入现有自动监控平台,并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氮氧化物排放量累计占本区域工业排放量65%以内的全部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对主要排放口的CEMS进行改造增加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模块,将氮氧化物监控指标纳入现有自动监控平台,并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现有现场端建设已经安装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新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已经纳入建设配置计划并开始实施的,已投入的建设资金可作为本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计算。

  四、资金筹措方案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东、中、西部20%、30%、4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配套。

  五、经费补助测算

  废水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按一个排口计算,废气重点企业按两个排口计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氨氮监控能力按10万元计算,每新增或升级改造一套氮氧化物监控能力按5万元计算。

  六、申报材料

  包括:

  1.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方案(包括省级和各地市资金安排明细,新增主要污染物现场端建设企业名单等)。

  3. 2011年新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2-1)。

  4.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

  以上1、2、3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附件三: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二、建设内容

  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结合环境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应急常态管理和应急状态的实战需求,根据《环境应急装备标准》中对“高性能应急监测车”的要求,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配备一套高性能应急监测车。车辆所在地的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环境应急监测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5.优先考虑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6.重点考虑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率较高地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

  7.优先支持成立独立的具有编办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省份。

  8.已有高性能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备。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资金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环境保护部提出环境应急监测车的具体配置方案及备选仪器设备清单,各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地方负责筹措车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3。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3.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3-1)。

  4. 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

  以上1、2、3、4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申报汇总表(附表3-1)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三:

重点地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类 别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
(台/套)
参考单价
(万元)
小计
空气应急监测
1
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
1
100
100
2
便携式GC-MS(含半挥发性有机物固相微萃取系统,静/动态顶空等)
1
170
170
3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
1
5
5
4
气象五参数监测仪
1
11
11
水应急监测
5
自动水质采样器
1
6
6
6
水质安全测试箱
1
3
3
7
面积/流速流量仪
1
10
10
8
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1
27
27
辐射应急监测
9
便携式x、γ、中子剂量率仪
1
11
11
10
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
1
5
5
安全防护用品
11
半封闭化学防护服
3
0.4
1.2
12
全封闭化学防护服
3
1.2
3.6
13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3
1.3
3.9
14
全面具
3
0.2
0.6
15
个人剂量报警仪
3
0.4
1.2
现场保障条件
16
防爆无线对讲机
3
0.3
0.9
17
强光防爆手电筒
3
0.1
0.3
18
便携式强光防爆灯
3
0.1
0.3
应急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软件
19
地理信息系统
1
5
5
20
大气污染扩散模拟系统
1
10
10
21
水体污染扩散模拟系统
1
10
10
22
危险品专家预案库
1
5
5
23
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
1
5
5
24
外部资源数据加工
1
5
5
应急监测车
25
环境应急监测车(奔驰底盘改装,包括车载供电系统、车载试验台、气象升降系统、支撑系统、空调系统、定位系统等)
1
100
100
 
合 计
 
42
 
500

  附件四:

2011年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正在首次建设核电站及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省份的省级或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一)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82号),结合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需求,重点建设省级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和现场监测快速响应能力,满足应急监测信息汇总、处理、分析、调度、通讯及现场监测快速响应的要求。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不包含基建费用,设备配置范围见表四。

  (二)地市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82号),加强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基本能力,设备配置范围见表五。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新建核电站省区在核电站投料前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编制人员必须满足标准要求,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证持证人员和监测项目数量满足标准要求。

  3.必须是财政补助开支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申报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的单位,必须要有建设场地。

  5.优先支持首次开工建设核电站和西部民用核设施综合基地所在的省份。

  6.“快速应急监测系统3”限承担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职能的单位申报。

  四、资金筹措方案

  承担国家重要核设施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重点单位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其他单位建设资金由国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由地方自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地方负责。

  五、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四、表五。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2011年重点省份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2011年重点省份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方案。

  3.2011年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1)及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2)。

  4.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5.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资金承诺函和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

  以上1、2、3、4项均须提供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版文件(光盘,需标明省份)。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认真填报,确保数据详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审核以各省区市申报材料为准。

  2011年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1)及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申报汇总表(附表4-2)请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

  表四:

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站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
参考单价
(万元)
备 注
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
1
430
 
1
应急监测数据通讯、处理子系统
1
120
应具有应急数据安全功能
2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应急监测指挥系统软件(含省级1:20电子地图)
1
130
 
3
指挥中心视频会议系统
1
150
 
4
机房改造、综合布线
1
30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1
2
197
 
5
放射性核素快速识别系统
2
36
 
6
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7
样品总放射性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8
快速采样与储存系统
2
10
 
9
自动气象仪
1
5
 
10
个人防护设备
3
5
 
11
GPS定位、车载数据通讯与处理
1
5
 
12
辐射应急监测车
1
30
 
13
改装集成
1
20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2
2
100
 
14
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15
 
15
快速采样与储存系统
1
5
 
16
个人防护设备
3
5
 
17
GPS定位、车载数据通讯与处理
1
2
 
18
辐射应急监测车
1
60
 
19
改装集成
1
3
 
快速应急监测系统3
1
495
 
20
航空辐射水平快速测量系统
1
445
 
21
附属设备及改装集成
1
50
 

  表五:

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设备配置表及参考价格

序号
设 备 名 称
配置数量(台/套)
参考单价(万元)
1
便携式环境γ剂量率仪
1
12
2
高量程X、γ剂量率仪
1
6
3
α、β表面污染仪
1
6
4
个人防护设备
3
5
5
GPS定位、车载数据通讯系统
1
5
6
辐射环境监测用车
1
30

  附件五:

2007-2010年运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统计表

  为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2011年减排专项资金拟继续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具体资金安排方案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补助标准,结合各地报送的运行费支出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统一测算编制。

  需各地报送的2007-2010年运行费支出情况材料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汇总表(附表5-1)

  2.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2)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汇总表(附表5-3)

  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明细表(附表5-4)

 
标签: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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