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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通知

   2011-11-30 认监委831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21号公告《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将符合名称变更要求的实验室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未经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它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doc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标签: 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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